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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商务局

密云县卫生局

关于加强早餐规范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县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早餐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早餐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与经营早餐相关的所有证照必须齐全;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早餐所需的饮品与面点的能力。

(四)按照“ 早餐经营企业规范达标标准 ”的要求,建成连锁经营体系,精心打造早餐品牌。

(五)必须制定完善的企业生产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二、早餐食品制作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早餐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成份、贮存条件、食品方法等。

四、早餐产品实行品种备案制度。每种早餐产品上市前均需由生产单位向商务局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并符合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销售。对易腐食品应实行 48小时备样。

五、早餐食品专用配送车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配送食品的容器、用具要清洁干净,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六、早餐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证;

(二)须经早餐经营负责单位统一培训;

(三)穿戴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把头发全部置于帽内,佩带工作证;

(四)上岗时禁止佩戴饰物(如戒指),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得在销售场所抽烟或随地吐痰。

(五)禁止穿戴工作服、帽上厕所,便后须洗手。

(六)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应用食品夹等工具售货。

七、严禁销售非正规早餐单位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产品,防止食物中毒现象发生。

八、早餐经营单位应无条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其监督管理,在店内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

九、早餐经营网点应保持店内、店外卫生整洁,店外应设垃圾回收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十、早餐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早餐食品销售人员的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十一、早餐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密云县商务局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早餐经营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十二、早餐经营单位销售人员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重大食物中毒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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