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 云 县 商 务 局
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商人字 [2006]31 号)要求,密云县商务局现就加强我县酒类流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一)凡本县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 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 ,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向县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县商务局在 2006 年 5 月 9 日至 7 月 30 日(休息日不办公)期间开展集中备案登记。在此期间,为便于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除城关地区(包括密云镇、檀营乡、鼓楼、果园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到县商务局办理外,其他地区经营者可持备案登记材料向当地镇政府代办处申报,代办处收件后,统一上报县商务局备案登记。各镇代办处设在当地镇政府经济管理办公室。
(三)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各地区需备案登记的经营者一律要到县商务局进行办理。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以到所在镇代办处或县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领取,也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www.mofcom.gov.cn )下载,以 A4 规格纸打印填写。
(二)填写《登记表》。一个经营场所应填报一个《登记表》,该表实行县商务局统一编码。
(三)办理酒类备案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县商务局留存;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市商务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一)对酒类商品实施“随附单”制度(啤酒暂时除外),各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均应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二)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随附单》,并主动提供给购货方。《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购销台帐,保留 3 年。
(五)本县各酒类经营者应到县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购买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随附单》,并落实“随附单”制度。
四、监督检查
对逾期不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及其他酒类违法经营者,县商务局将依据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密 云 县 商 务 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附:密云县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密云县车站路 3-4 号
联系电话: 69080016/69061396
联系人:辛 然、周月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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