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待定、暂空)
法定实施主体: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38 号)第五条
2 .《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京商发(储)〔 2002 〕 14 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符合《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2 .符合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0 )标准
3 .其它: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 .《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室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审查依据: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 .《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查岗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室
(四)岗位职责: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室规定
(五)审查时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室规定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岗位及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三)结论及送达:可批准的行政许可,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变更事项,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010 — 6524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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